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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财务总监宋飞女士及财务部部长海素敏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0.46 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报告期 12,11,014.86 0.02 -0.08 -0.0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2,11,014.86 0.02 -0.08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17.74 128.57 -14.29 年初至报告期末 -17,82,561.11 比上年同期增减(%) -116.78 -114.29 0.4 本报告期末 2,049,960,114.86 228,68,278.4 上年度期末 (%) 2,09,580,095.59 216,72,26.57 0.51 5.69 6.98 1
益 稀释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18.42 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的少数股东损益影响数 合计 2.2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户。其中A股股东户,H股股东78户。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20,000.00 -28,85.92 54,54,461.91 101,614.21 54,426,222.20 -18.42 0.02 5.8 0.02 5.8 128.57 增加17.01个百分点 减少6.76个百分点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香港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林梅花 七喜控股 胡丽 丁雷 周培铭 刘胜利 CHUK YEE ME LIZA 赵玉花 WOG MIG SHU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247,250,998 529,000 500,000 498,000 417,400 400,000 81,800 74,000 02,700 280,000 种类(A、B、H股或其它) H股 A股 A股 A股 A股 A股 A股 H股 A股 H股 2
§重要事项 .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交税费较上年期末减少98.4%,主要是今年月份进项税额较大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167.81%,主要是今年主营收入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0.74%,主要是借款利息上升所致。 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减幅,主要是上年同期处置其他股权投资取得收益所致。 5、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幅,主要是今年处置以土地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时取得的收益。 .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于2006年10月1日,本公司H股已按本公司要求暂停买卖,待本公司就有关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及其联营公司收回应收款的可行性事宜刊发股价敏感资料为止。后来公司发布了该事宜的处理进程及结果,本公司本应恢复H股的买卖。然而,香港联交所于2006年9月1日要求本公司及若干董事出席有关本公司于2005年违反上市规则的纪律聆讯,涉及成立两家合资公司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及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的两项交易,有关详情本公司已刊发公告,上市(纪律)委员会已于2007年1月27日作出裁决,订下几个本公司H股股份于香港联交所恢复买卖的条件,本公司已向上市(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上市(复核)委员会已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维持上市(纪律)委员会的裁决。本公司已于2007年11月1日向上市(上诉)委员会申请复核上市(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上诉的聆讯订于2008年4月2日进行。经慎重考虑,为使公司H股尽快复牌,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撤销了上诉,并进一步满足上市(纪律)委员会已于2007年1月27日裁决的公司H股股份于香港联交所恢复买卖的条件,事态如有任何发展,本公司将会发布进一步公告。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司2006年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报告期内其遵守了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收购本公司控股股东—洛玻集团公司时承诺:其在条件恰当时继续收购其他与洛阳玻璃直接或间接产生同业竞争业务时,将会采取措施防止实质性竞争的发生。2008年2月19日国资委批准了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收购河南省中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普通浮法玻璃的生产和销售,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已表示将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实质性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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