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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可变行权价格模型的探索 作者:杨成炎 周佳 来源:《会计之友》2012年第19期 【摘 要】 股票期权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权价格的合理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性,目前采用固定的行权价格并不合适。文章分析了现行定价法的局限性以及影响行权价格的因素,构建了以EVA为核心的业绩评价体系,并且引入了行业股票价格参数、行业分类指数变动率、公司风险修正系数,重新设计了可变行权价格模型。修正后的行权价格能提高经理人收益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增强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 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 EVA 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固定价格法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但由于证券市场的频繁波动及弱势有效性,容易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制定过高而无法实施,也可能导致行权价格过低使得经营者轻松获利,从而影响激励效果。例如世联地产2010年8月19日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制定的行权价格为4.1元,但由于楼市调控压顶及股市持续低迷,2011年12月2日,该公司股价跌至17.2元(复权后),迫使其不得不发表公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显然,固定行权价格确定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弱点。本文试图引入可变行权价格,以期股票期权能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一、目前上市公司行权价格确定的主要方法及局限性 (一)参照当前股价确定法 大部分上市公司行权价格的确定都是依据二级股票市场股价来确定的。根据股价与行权价格孰高,具体做法可以分为:1.现值有利法(in the money),即行权价格低于当前股价。采用这种方法,公司希望立即给予经营者报酬以激励其努力工作,使经营者感到报酬与努力的直接关系,但此种定价方法会导致股东压力大,使经营者面对创新和新投资时过于保守。2.等现值法(at the money),即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价。例如清华同方,其行权价格的制定就是授予日前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从理论上来讲等现值法是合理的,毕竟用市场价格来衡量企业价值是最为客观真实的,但基于我国股票市场弱有效性,股价并不能真实反映经营者业绩,且经营者作为内部控制人,可以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授予日股价。.现值不利法(out the money),即行权价格高于当前股价。例如长源电力,其行权价格就是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价的110%~120%。此种方法的行权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衡量经营者未来管理绩效的优良工具,但其又容易使经营者努力难度加大,使之增加风险偏好,加大公司经营风险。 (二)参照当前净资产确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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